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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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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私募基金投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部分投资者虽有相关投资基础和资金实力,但对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认知仍需加强。在“3.15”投资者保护教育主题活动期间,笔者整理了私募基金相关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希望帮助投资者提高对私募基金的认识。

目前,私募基金的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和底线监管的原则。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实施行政监管,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在市场准入环节,中国证监会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在基金托管环节,不强制要求基金财产进行托管。

在信息披露环节,不要求公开披露信息,但需要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事项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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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由陕西证监局主管的,以陕西区域内基金业及相关行业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地方协会类特别会员。协会以促进陕西基金业自律规范、快速稳健发展为主要目的。协会致力于做好组织者、服务者的角色,为会员单位搭建绿色服务通道,提供业务发展支持,促进陕西省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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