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亮点内容解读

新浪陕西城市频道
关注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医师法》共计7章67条,由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构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比,《医师法》有如下亮点:
01
加强医师执业保障
凸显保障性立法倾向
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保障措施”新增成章
《医师法》新增”保障措施“一章,具体细化了保障条款,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执业环境治理、职业防护、特殊岗位及边远地区工作津贴等保障措施、行业自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权益保障作出了规定。同时,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对于“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生,也明确应“给予表彰、奖励”。此外,还要求新闻媒体应积极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学风险,避免神化医师,降低因公众心理预期过高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将有助于促进医患互信、维护医师合法权益。
02
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明确医师执业规则
首次将“超说明书用药”入法
长期以来关于超说明书用药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临床上却一直有这样的需求。本次《医师法》的修订,赋予了医师拓展用药的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但同时为了保障患者安全,明确要求对于超说明书用药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反对“过度医疗”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并在第五十六条明确了行政罚则,规定违反前述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支持多点执业
2009年国家首次提出鼓励多点执业,并在部分地方先行试点,2014年、2017年原卫计委出台规章制度明确多点执业的具体备案管理、变更注册信息等实施网上办理。本次《医师法》吸纳之前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及政策规定,将医师多点执业入法。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提高“非法行医”的处罚额度。
《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对非法行医行为的处罚金额由原《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十万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针对可能牟利的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增加了罚款处罚。
《医师法》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新增“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等可能涉及牟利的禁止行为,并增加了罚款处罚。处罚金额范围为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五倍以下。
(3)对医师执业行为作出禁业规定,并首次纳入“终身禁业”。
关于医生行业禁止制度,各界专家均迫切期望通过修订执业医师法建立,以弥补立法空白。《执业医师法》中关于不予注册及注销注册的情形规定了临时禁业期限,但均为笼统概括性规定,在不区分刑事处罚及吊销执照的具体情形下统一禁业两年。而对于社会各界呼吁较强的终身禁业,《执业医师法》中未作任何规定。本次《医师法》“亮点”之一,即首次将医师终身禁业制度入法(第五十八条)。但对于终身禁业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对于医师的哪些行为、到何种程度会被终身禁业,医师法将相关权力赋予了各省级卫健委,期待省卫健委对于终身禁业细则的出台。
03
定期考核纳入“不予注册”的情形
2020年12月,中国医师协会医保知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在京成立。据了解,该委员会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要求,经协会批准成立的。
医保知识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立后将作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医院、医师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及时推进国家最新医保政策及卫生健康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更好的指导和规范医师临床服务行为和医保经办业务,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能,从而使医保基金能够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促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现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对“不予注册”的情形中亦扩充增加了“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情形,此次《医师法》再次将“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纳入“不予注册”的情形,均可看出国家层面对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视程度,同时对于医师执业影响将越来越大,显然,这也是弥补我国医师制度中所存在的“一考定终身”弊端的有效办法。同时,随着各项管理的逐渐加强,今后的医师管理将越来越严格,而其主要手段就是“定期考核”,目前这种走形式或连形式也不走的医师定期考核将会一去不复返了。
04
明确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施救免责,鼓励“放心救人”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即为《民法典》中“好人法”在医师行业的体现。但此处需提醒医务人员注意,本条国家对于医师在公共场所实施急救服务仅是“鼓励”,并非“强制义务”,遵循自愿原则。另外,虽然明确施救免责,但医师仍要量力而行,如在施救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
05
顺应互联网医疗发展
明确医师线上诊疗权
《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卫生服务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禁止初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2)诊疗疾病范围为部分常见病及慢性病,危急重症不得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
(3)需提供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对于“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包含哪些诊疗行为,《医师法》未进一步明确,这也为将来进一步拓宽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打开口子。
06
保护中医传承
促进中西医结合
《医师法》 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为中医医师在临床科室执业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同条款还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这一规定,实际上强调的核心是要“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西医可以用中医药,中医也可以在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工作。
整体来看,《医师法》细化了很多基础要求和规范,提出了针对医师保护的细则,并对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并加大了处罚力度,让医生的执业行为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它对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方案,以期通过具体的动作要求,带动基层医疗的发展。总之,《医师法》值得每一位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者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作者:法务部 张亚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