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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为何在西安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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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昨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法庭上,廖少华被公诉机关指控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长、黔东南州委书记、遵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八年时间受贿1324万元。首席记者 熊玺 文/图

昨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法庭上,廖少华被公诉机关指控担任贵州省六盘水市市长、黔东南州委书记、遵义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八年时间受贿1324万元。首席记者 熊玺 文/图

1问:廖少华案为何要在西安审理?

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的同志杰律师解释:本案系指定管辖。近几年来,对涉及职级较高官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指定管辖几乎已成为一种趋于固定的模式。本案中,因最高检认为贵州省不宜审理本省职级较高的官员,可能影响公正审理,从而指定陕西高检确定管辖的。

职务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是指立案侦查或审查逮捕、起诉职务犯罪案件,遇有管辖范围和权限不明或有争议,或者是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无法或不宜行使管辖权情形的,经由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然后经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廖少华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问: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如何定罪量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八大至今31名高官异地审理

据不完全统计,十六大至十七大期间(2002年11月至2007年10月),共有九名省部级及以上 官员贪腐案件实行异地审理,涉及北京、山东、湖北和浙江四地。十七大至十八大期间(2007年10月至2012年11月),实行异地审理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贪腐案件数量上升到14名,涉及河北、河南、天津、福建、陕西、安徽等地。

十八大之后,在异地审理的31起高官贪腐案件中,有八起在北京审理,六起在山东审理,四 起在河北审理,两起在江苏审理,两起在河南审理,两起在天津审理,陕、重庆、湖北、福建、浙江、安徽、吉林各审理一起。

廖少华的双面人生:一边反腐一边腐

落马前的廖少华,在许多人眼中属于“低调”“务实”的干部。在任职地方党政一把手时,廖少华一直在塑造“高调反腐”的形象。担任黔东南州委书记时的廖少华曾与各县市和州直各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并多次对反腐倡廉重大问题作出批示,也多次参与和主持重要反腐会议。

廖少华落马后,他曾经任职的黔东南州有多名官员被查。截至目前,涉及廖少华案的包括6名厅级官员,另有5名处级官员被立案调查,另有7人作组织处理。据新华视点

被控受贿 八年间非法收受1324万元

上午9时30分,廖少华被法警带进法庭,表情有些木讷。今年54岁的廖少华头发灰白。庭审开始前,审判长说1月9日在北京的秦城监狱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的管辖是否回避等问题进行了商讨,控辩双方进行了证据展示。

据了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春节至2012年6月,廖少华利用其担任中共六盘水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六盘水市盘县红果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政府扶持资金、取得银行贷款、争取建设开发用地、承揽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催要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这些单位负责人陈春章、何智慧等11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324万元。

滥用职权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

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廖少华担任中共黔东南州委书记期间,在处理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问题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拒不听取黔东南州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又未调查核实和会议研究,强令黔东南州政府退还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出让金,后又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10.637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廖少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财物共计1324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310.637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廖少华为自己辩护时说:“我刚才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我完全接受,没有什么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对滥用职权所造成的损失应认定为130.6372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起诉的310.6372万元。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公诉机关答辩时说,同意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廖少华在受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在滥用职权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但对辩护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数额计算方式不予认可。

最后陈述 廖少华说:“希望以我为鉴,教育更多人”

在最后陈述阶段,廖少华用了15分钟进行陈述,对自己所犯罪行深表忏悔,几次哽咽,用手擦拭泪水。他说:“我知道自己在任职期间收受贿赂、滥用职权,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我认为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所必须的,我没有任何异议。我变成这样是因为自己没有约束好自己,我愧对国家,愧对党和人民,愧对我的同志和我的家人。我心甘情愿的接受法律的制裁,希望以我为鉴,教育更多人。”

经过几个小时的庭审,廖少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廖少华还进行了最后陈述。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廖少华的亲属、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廖少华,男,汉族,1960年11月生,四川遂宁人,2013年1月起任贵州省委常委,遵义市委书记,遵义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10月31日,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2014年5月,被开除党籍、公职。2014年5月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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