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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父母之间闹矛盾 莫拿孩子做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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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十三岁的孩子吴小明起诉了其父亲吴大山,索要2014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36000元,并要求继续按每月2000元承担之后的抚养费。

令人意外的是,孩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的诉状中通篇所写都是在以孩子母亲的口吻“控诉”孩子父亲自结婚以来的所作所为,只有只言片语涉及到了抚养费问题。

庭前谈话证实:吴大山和吴小明的母亲陈彩虹在2014年底发生激烈矛盾,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在2015年5月在安康市起诉离婚未果,后一直分居至今,双方矛盾纠纷始终不见好转。今年5月,陈彩虹因为再次与吴大山发生矛盾,便以吴小明的名义书写了诉状,将吴大山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索要抚养费。

主审法官了解了案件背景之后,因为原告吴小明已经年满13周岁,可以真实的表达符合自己年龄阶段理解能力的意见,于是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吴小明的母亲陈彩虹,要求务必让吴小明本人到庭,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庭审过程中,陈彩虹和吴大山情绪激动,态度十分敌对。但在法庭向原告吴小明本人的提问中,吴小明告诉主审法官:父亲吴大山在和母亲分居之后,经常来学校看望他,暑假也总带他出去玩,学费和生活费也在一直按时支付,并不存在诉状上所说的情况。他现在在学校很快乐,最希望能在小学毕业之后和父母一起来西安上初中。

最终,长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父母之间因为感情不和所引起的矛盾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依法应当受到父母的共同保护。而将未成年子女引入夫妻矛盾之中,显然违反了父母对于子女进行保护的义务,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吴小明父母吴大山、陈彩虹应当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对子女保护义务,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矛盾,为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切莫将父母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子女的身上。(以上人物姓名均系化名)

来源:西安中院  作者:长安法院 王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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