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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小学女生无知被利用 坚称被成年男子嫖宿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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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从18年前设立开始,就处于热议辩争的“嫖宿幼女罪”,被宣告取消。从今年11月1日起,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至此,近几年持续成为刑法修改焦点之一“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尘埃落定。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嫖宿幼女案”,无一例外地掀起了舆论风暴,网民一边倒地呼吁“保护孩子,不能给流氓钻空子的机会”,废除“嫖宿幼女罪”被公认为彰显民意,然而事实证明,真正让处于懵懂状态的幼女免受伤害,除了法律对罪恶的严惩,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干预。

原标题:“嫖宿幼女罪”十八年存废之争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从18年前设立开始,就处于热议辩争的“嫖宿幼女罪”,被宣告取消。从今年11月1日起,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至此,近几年持续成为刑法修改焦点之一“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尘埃落定。近年来不断被曝光的“嫖宿幼女案”,无一例外地掀起了舆论风暴,网民一边倒地呼吁“保护孩子,不能给流氓钻空子的机会”,废除“嫖宿幼女罪”被公认为彰显民意,然而事实证明,真正让处于懵懂状态的幼女免受伤害,除了法律对罪恶的严惩,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共同干预。

严打态势半年前已落槌

“在7月公布的二审稿里,废除这一罪名依然未被采纳。8月24日三审稿时还真捏着一把汗。”一直关注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西安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铜华说,“原以为还要等上一段时间,没想到来得这么快,说明司法和民众有了共识。”

其实早在今年3月2日,两名四川男子在嫖宿13岁幼女后,被邛崃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该案也被公认国内首次对嫖宿幼女的嫖客,没有按“嫖宿幼女罪”定罪,而是以强奸从重处理。

2013年7月,40岁出头的邛崃包工头杨某庆找龚某某要求给自己“安排个女娃娃耍”,并看中了其中的小兰(化名)。随后,杨某庆以800元钱的价格和小兰发生性关系。

还是一名在校初中生的小兰回忆,2013年7月18日,同学小慧(化名)在城区找到了工作,喊她一起上班。看到小慧出去“接客”,她才明白工作就是卖淫。另一名嫖客杨某忠曾答应赚钱后会给小兰买新衣服、新鞋子,条件是“喊做什么,自己就做什么了。”果然,在小兰第一次陪睡后,杨某忠兑现了承诺。小兰称,自己和二杨发生性关系时,告诉过他们自己才13岁。

一年前案发后,邛崃检方随即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二杨批捕。该案进入公诉阶段时,适逢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承办检察官顿时也有了底气,同时结合案情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

一年后,邛崃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强奸罪名成立,应从重处罚。综合自愿认罪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宣判龚某某、杨某均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获有期徒刑7年、6年;杨某庆、杨某忠则被判强奸罪,均获有期徒刑5年。

曹铜华律师表示,邛崃法院的判决恰好呼应了2013年年底最高法院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也与司法界、学术界长期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吁相一致。

 嫖宿幼女罪被认为是逃避严惩的缺口

2008年的贵州习水案、浙江临海案,2009年的福建安溪案,2010年云南曲靖案等,都被认作嫖宿幼女罪的典型案例。每一起幼女受性侵案,都会引发一轮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全民大讨论。

2011年9月18日,汉中市略阳县某初中学生高某与朋友苏某约女同学赵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到县城一酒吧玩耍,高某以自己有病,要很多钱看病为由,欺骗赵某某“坐台”挣钱。镇村干部魏刚平、赵祺勇、蒋明科、孙建国、赵德宝先后于2011年9月、10月间,在县城两处酒店嫖宿赵某某。其间,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林峰经程伟介绍也和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该案再次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严打之声此起彼伏。然而让公众感到“失落”的是,经过半年的侦查、审理,法院以“嫖宿幼女罪”结案,涉案7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犯嫖宿幼女罪的6名被告人中,有期徒刑最高的为7年,最低的为5年,1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时隔两年,渭南市人大代表张志宏嫖宿幼女案发,再次招来公众“应以强奸罪论处”的呐喊。法院查明,在2013年5月25日,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马某某介绍,54岁的民营企业家张志宏来到宾馆,又通过犯罪嫌疑人雷某、杨某某联系,与某中学一名13岁初中二年级女生发生性关系。虽然他辩称“被害人已化妆;当时房间昏暗;自己喝多了酒,不能识别受害人真实年龄”,渭南市中院未采纳此辩护意见,认为张志宏“为了满足个人的一时私欲而嫖宿幼女,依法应予惩处”,且上诉人雷某、杨某某、马某某在见到被害人第一面后,就对被害人的自报年龄产生怀疑,涉案几人未能对自已的行为做到谨慎从事,而是甘冒风险。

渭南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1款、第3款规定精神,认为除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外,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该《意见》体现“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的思想。然而公众和很多法律界人士依然认为,“嫖宿幼女罪”已成为此类犯罪行为逃避严惩的一个缺口,对打击犯罪不力,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愧。

 不容忽视的二次伤害

《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称,去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早在2013年,《法制日报》联合某知名网站对“如何看待废除嫖宿幼女罪”进行了在线调查,92.17%的人呼吁应尽快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于“你认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这一问题,有63.03%的人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与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其自愿与否都是强奸。另有36.07%的人认为,从量刑上看,强奸罪起点3年,最高判死刑;嫖宿幼女罪起点5年,最高只能判15年。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从那时开始,有关其存废,一直成为法律界和妇女儿童保护机构两大阵营讨论的焦点话题。近年有关将嫖宿幼女统做强奸论处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支持的观点是,嫖宿幼女罪是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虽起刑重,但将其作为严惩强奸幼女者的一个法条,则显得无能为力,容易被最高判15年的“天花板”压下。

曹铜华律师解释说,两罪不是简单的轻重量刑问题,而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因受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无法对这类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导致公众认为嫖宿幼女罪轻了的误读。特别是嫖宿幼女罪无形中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一般的幼女,这无疑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在线调查显示,有91.31%的人认为,“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起到遏制不法分子对幼女侵害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强制幼女卖淫的恶劣行径。

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表示了自己的担心:那些嫖宿的男性,很可能是一些有钱或有势的人,例如老板、外商,还可能是腐败的政府官员,他们更容易以各种方式诱使幼女“自愿”。随着近年一系列案件浮出水面,朱苏力教授的担心正演变成现实。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支持者认为,从18年实践效果看,其罪惩戒作用的负面价值高于它的正面价值,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正在放大。

 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

发生在我省某市的一起嫖宿幼女案,涉案学生有两名小学生。办案民警告诉记者,两人一直坚称是自愿的,因为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成年男子比父兄还要关爱她们。警方了解到,所谓的关爱就是给零花钱,买地摊衣服,甚至逃学游玩。另一派出所所长也对记者表示了自己的困惑:在一家保健中心解救出几名从事卖淫活动的未成年女孩子,都称和几名老板是恋人关系,解释卖淫赚钱是她们的自愿行为,其中一位13岁女孩子表示一定会等男朋友出狱。两位接受采访的民警告诉记者,这些案子看似有女方自愿的情节存在,但都是不法分子利用了小女孩无知的心理弱点。

刑法学博士、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陈璐表示,幼女表示出的所谓“自愿”在刑法上不具有任何效力,在性关系中,幼女被拟定为不具有能动性,是刑法上的绝对受害者,没有“良”与“不良”之分,没有“有无卖淫目的”之分,侵犯这种绝对保护之权利的,应当以强奸罪论处。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绝对保护的年龄起点是12岁,并非媒体普遍报道的14岁。

曹铜华律师称,“嫖宿幼女案”,虽然和强奸案在事实上还是有所区别,但从判决结果来看,司法对打击伤害幼女的力度还是很大的。只是在民事赔偿部分,嫖宿幼女案更容易调解,相比于强奸案的赔偿显然要少得多。刑法修正案删除嫖宿幼女案罪,在对相关法律进行纠偏后,有利于减少意见分歧,回归司法本意,严厉惩罚相关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也是废除派的支持者之一,她提醒公众更要关注背后的社会问题。“嫖宿幼女”中的当事女生,不但身体受辱,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性侵害会使天真活泼的孩子遭受一生难以抚平的伤痛,然而更令我们成人世界担忧的是,孩子自我性保护知识的普遍匮乏,比如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隐私部位,遇到性侵害茫然不知所措,甚至不知道这是危害自己的行为。被教育界公认的教导方向是,无论学校还是家长,首先应让孩子知道对哪些行为一定要说“不”,同时一定要让孩子相信,无论发生什么事情,父母都是他们的坚定不移的保护者。一旦涉及到孩子被性侵害,家长要及时报警。本报记者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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