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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6人因贩卖野生动物获刑 查获野生动物死体353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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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安康讯(记者 毛明博 通讯员 金林旭 王小芸)2月20日,陕西省召开打击整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为落实会议精神,当天,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汉滨区看守所内,依法对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的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刑事案件现场宣判。

被告人屈某卓、张某宇等6名罪犯,因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犯屈某卓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00元;张某宇等五名罪犯分别被法院判处3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000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含中华菊头蝠在内的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屈某卓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另有中华菊头蝠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法院认为:以上被告人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死体,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屈某卓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价值达649500元,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是主犯。被告人张某宇伙同他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上述各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均为死体,并非活体,故其所犯罪名应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确定。法院鉴于以上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国家相关法律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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