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首次规定“按次计罚”

三秦都市报
关注3月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为排污单位履行污染物排放控制义务、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3月18日上午,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介绍,依据《条例》,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有四个条件: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申请的许可排放浓度、数量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等规定;具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规范等。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无证排污、超标排污等行为,提高了罚款的下限(即起点由10万提高到20万元)。尤其是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规则。这是继环境保护法规定“按日计罚”之后,首次规定“按次计罚”,是处罚规则设计上的新突破。
《条例》还设定了限期整改的过渡性制度。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实际排污,但暂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提出量身定制的整改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达到许可条件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逾期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截至2021年2月,全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共48148家,其中发放排污许可证6665家,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564家,排污登记企业40919家。

